第一條 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并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凡參加拍賣人組織的拍賣會,請務必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則,并對自己執行本規則的行為負責。
第二條 本規則中拍賣人是指洛陽市產權拍賣有限公司。本規則由拍賣人制定,洛陽市產權拍賣有限公司為本次拍賣會的唯一合法機構。
第三條 拍賣人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開展拍賣活動,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執業原則。
第四條 競買人應根據需要在拍賣會前到拍賣人處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繳付相應的保證金,并領取競買號牌。否則,不具備正式競買資格。
第五條 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競買,但應于拍賣會舉行前24小時內向拍賣人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六條 競買人進入拍賣會現場即表示認可并同意遵守本規則以及拍賣人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競買人舉號牌即表示其認可拍賣人的競價幅度,除拍賣師現場有權調節競價幅度以外,任何人不能低于規定的競價幅度應價。
第八條 競買人應對自己的應價負責,一經拍賣師認定為最高應價并確認成交的即不得反悔,否則由此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買受人承擔。
第九條 競買人應特別注意事項:
(1)競買人應在拍賣舉行前仔細審驗拍賣標的,包括聘請專家鑒定,對欲競投拍品的實際狀況進行充分了解,并對自己對拍品的認知行為負責。
(2)競買人應在競買前記清競買拍品的名稱、編號和競價幅度,以免誤投,發生誤投,后果由買方承擔。
(3)競買人一旦作出競買決定即表明買方接受拍品一切之現狀,并愿對自己競投該拍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拍品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拍品情況為由要求取消該筆交易。
第十條 因委托人掩蓋拍品瑕疵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由委托人和買方自行協商或訴訟解決,拍賣人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拍品資料是拍賣人為便于買方參與拍賣活動而以自己的認識水平對拍品所作的介紹和評價。拍品目錄中的所有內容(包括文字、數據、圖片)僅供買方參考,不表明拍賣人對拍品的狀況所做的擔保。
第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對拍品用其他方式所做的介紹和評價,也不構成拍賣人對拍品的任何擔保。
第十三條 競買人成功競得拍品后,根據《拍賣法》規定,應按競買合同規定比例向拍賣人支付拍賣傭金。
第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買受人應自拍賣成交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拍賣人支付拍賣傭金及成交價款。
第十五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按規則約定時限支付足額成交價款。買受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買受人繳納的拍賣保證金不予退還。本公司征得委托人同意將標的再行拍賣的,按照《拍賣法》第39條執行。
第十六條 拍賣人作為委托方和買受方的中介人,應為買賣雙方提供服務,但對賣方或買方的任何違約行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七條 拍賣人有權制定起拍價和競價幅度。在拍品目錄中的參考價是拍賣人對拍賣標的所作出的價格估計,與保留價和成交價無關。
第十八條 拍品為房地產、車輛等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憑拍賣人出具的成交確認書和委托方的有關證明,自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拍賣人不承擔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任何責任。買受人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后果由買受人自負。
第十九條 拍賣時如遇到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委托人指定的保留價時,拍賣人有權宣布該拍品不成交。
第二十條 拍賣人有責任為交易雙方保守秘密,需要保密的當事人應于拍賣會前提前告知拍賣人。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未包括的其他事項,以拍賣人的拍賣師當場宣布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的最終解釋權歸拍賣人。